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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2017中考和新生学籍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3773考试网 2017-8-3 17:39:3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和新生学籍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7〕2号)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琼教中招〔2017〕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和新生学籍认定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同时也为了积极应对我省今年秋季学期进入的高考综合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一)坚持“八个不准”。考生不准放弃已填报的学校志愿。普通高中学校不准超计划招生,不准降低分数线招生,不准录取其他学校已经录取的考生,不准接收未参加今年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不准接收被中职学校试点项目录取的考生。已经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民办学校(公费生)、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试点项目学校和中高职“3+2”连读及中高职“3+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免费培养生班录取的考生不准退档。海南中学中英高中课程实验班、海南华侨中学中美合作实验班和中英国际班学生不准转普通班。
(二)规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行为。特长生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统招计划的6%。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根据学校所制定的特长生招生方案招生,严格把关特长生的招录条件和资格,并依据所公示的面试结果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进行录取,其中体育特长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总分不得低于志愿学校统招最低分数线的30%,艺术特长生不得低于50%。
二、关于学籍管理工作
(一)2017年8月20日至31日,有空余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可以进行补录,但不得突破学校总招生计划,考生成绩也不得低于学校最低统招分数线和全省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秋季开学10个工作日后,停止录取新生。
(二)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应及时通知录取本校的学生按时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开学前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一次,延期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对开学10个工作日后仍未到校注册的学生,取消其普通高中入学资格,其余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入读。
(三)严禁各普通高中学校以“借读”名义或以“空挂学籍”等方式接收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就读,普通高中学生人籍不得分离。对人籍分离的学生,坚决予以清退。
三、其他要求
(一)我省将根据高考综合改革的需要,建立“一站式”高考综合改革服务和管理平台,并与我省中招录取系统和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对接,对全省高一新生高中三年的学习状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各普通高中学校务必按时为高一新生建立学籍。
(二)今年普通高中录取继续实行最低控制分数线,具体分数线待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凡总分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不得为其建立学籍,不得在高一第二学期后为其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三)省教育厅将根据普通高中招生和学籍管理情况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和通报制度,对违规招生和违规建立学籍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况核减学校第二年度招生计划或取消学校招生资格。
(四)中招录取和学籍认定管理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单位)普通高中招生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管,对违规招生和违规建立学籍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学校校长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对于往届遗留的学籍认定问题,我厅将进行一次性全面清理,清理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厅直属中学务必于11月10日前将有关问题以正式申请方式报我厅基础教育处。逾期不再受理,今后也不再受理学籍认定遗留问题。
(六)除政策允许外,采取承诺、签约等非正常手段提前招揽生源,扰乱招生秩序和学校教学秩序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高中学校招生时,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的志愿、考试成绩等条件择优录取,各高中学校违规做出的承诺和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省教育厅不予认可,其所产生的后果由高中学校和考生本人承担。
(七)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家长不要去盲目、轻信社会“中介机构”或“中介人”所谓的花钱能买到优质高中学位的不实宣传,避免上当受骗。
请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和初级中学。


                              海南省教育厅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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